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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的法律规定

发布日期:2023-12-11浏览次数:176
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的法律规定 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的法律规定  《婚姻法》第二十七条规定:继父母与继子女间,不得虐待或歧视。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,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。 所以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两种情形。   推荐阅读:  变更抚养权协议书  离婚时的子女抚养权问题   1、形成抚养教育型关系。  主要是因为生父或者生母后,未成年的继子女完全或者部分由继父或者继母抚养、教育,这种情况下,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等同于亲生父母和子女的法律关系。他们之间也就具有相应的相互继承关系。继子女也相应的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。  2、未形成抚养教育型关系苏州市婚姻调查。  主要是因为生父或者生母苏州婚外情调查取证再婚后,继子女已经成年,已经独立生活,或者完全由亲生父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,或者继子女未跟随再婚的亲生父母生活,如跟随外公外婆或者爷爷奶奶生活等。这时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,仅仅是名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,因而不具有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。他们之间也就没有相应的相互继承关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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